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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醫保局督促各省緊盯法院、稅務、媒體!藥企小心成負面典型!

        行業資訊 來源 : 本站小編 1803 次瀏覽 時間 : 2021-01-05
        導讀:醫藥行業真正黑名單制度已經全面落地,小心成為負面典型!

        上周,國家醫保局下發《關于加快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信用評價制度),要求各省級醫療保障局、集中采購機構務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并盡快組織本省份投標掛網企業按要求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


        2020年11月,國家醫保局下發信用評價制度核心就是要求醫藥企業必須合規辦事,并針對不合規的種種行為設定了明確處罰原則。


        在國家醫保局的督促下,趕在2021年到來之前,全國各省迅速出臺了信用評價制度落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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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部分省份迅速落地情況,截圖摘取自華招網


        在通知中,國家醫保局還要求各省要密切關注法院、稅務、市場監管、媒體等各方面案件,盡快在信用評級、分級處置方面取得實質性治理成果。


        各省被督促:要盡快找到到負面典型


        國家醫保局上述通知列出文件落地各種時間表:


        2021年2月底前,投標掛網企業書面承諾提交比例要達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達到95%以上。


        對于未提交書面承諾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標或者掛網申請;自6月1日起,其已中標或掛網的醫藥產品,如有其他企業保障供應或有替代品滿足臨床需要的,應予撤網。


        也就是說,投標掛網的企業必須在4月1日前提交承諾書,否則就無法進行你的掛網,如果還不提交承諾書的話,那么在6月1日后,該企業所有掛網的產品都將會被撤網。


        同時國家醫保局還要求,各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按照屬地原則,密切關注本地區法院、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特別是媒體集中報道的典型案件,及時函詢調查涉事企業,要求企業說明情況、補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時商請相關部門給予案源信息支持,按照制度要求,盡快在信用評級、分級處置方面取得實質性治理成果。


        同時,國家醫療保障局自2021年1月起建立調度機制,跟蹤統計各地集中采購機構工作進展,評估各地制度建設實施進展、典型案件處置效果等,并定期通報情況。


        在國家醫保局的要求下,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顯然將會迅速落地。小心,成為這場嚴打活動的負面典型。


        超具有威懾力的藥企負面行為清單


        2020年11月國家醫保局下發的信用評價制度,不僅給醫藥行業設立了價格和招標采購設計行為的“高壓線”,一旦觸犯高壓線,國家醫保局還有針對性的處罰,給醫藥企業違規行為設計了天羅地網。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信用評價制度,違規行為實施者,既包括各種形式下的藥企員工(含雇傭關系,以及勞務派遣、購買服務、委托代理等關系),還包括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也就說,只要是違規行為涉及到藥品,其相關藥企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職責,其失信行為也將按照標準被記成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等四個等級。


        其中,評價為一般的,只是書面提醒,中等及以上的就會被推送給醫院,給醫院提醒失信風險,嚴重和特別嚴重要等違規行為要被公開,并接受限制或中止該企業全部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配送資格等處罰。


        而更為可怕的是,如果被5個及以上省份評定為失信“特別嚴重”的,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將匯總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信用評級結果為“中等”或“中等”以下的省份,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將該企業信用評級結果調整為“嚴重”。


        也就是說,一旦被5個省份定義為特別嚴重后,該藥企就將接受在全國接受都講授至少是嚴重程度的處罰。這處罰力度不可謂不大。


        特別需要提醒企業的是,根據評價細則,如果藥企銷售費用率是行業平均水平的1倍,或者出廠(到岸)價格到公立醫院采購價格順加計算的總流通環節差價率超過40%;或者同一藥品,醫院價格和藥店價格在治療費用上差距過大,如某企業同一產品不同品規之間,日治療費用或療程費用相差50%以上的,都會被認定為價格違規。


        前兩條,主要是針對銷售費用率和加價率,一直是檢查重點,國家醫保局在此給出了最高比例,藥企需要特別注意不能高于此比例。還需要注意的是,此前有藥企在醫院渠道和零售渠道,不同規格有不同定價,來維護不同渠道,但現在這條路也走不通了。因為醫保部門會參考日治療費用和治療療程,這簡直是擊破藥企差異定價的一把利器。


        附:根據信用評價體系,醫藥企業價格或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


        根據法院判決或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給予回扣等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同一案件中累計行賄數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或單筆行賄數額3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本地區稅務部門查處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屬于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一方,涉案的價稅合計金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


        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3個月的。


        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被依法處罰后,不主動糾正涉案醫藥產品被認定違法的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繼續向醫療機構高價供應涉案醫藥產品超過3個月的。


        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異常,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被醫療保障部門函詢約談,不能充分說明原因,相關行為在本省范圍內持續時間超過1年或相關行為持續期間在本省范圍內銷售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異常,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的具體情形包括:


        1)藥品或醫用耗材大幅漲價,幅度超過物價總水平累計增速100%以上。物價總水平累計增速是指以漲價藥品或醫用耗材原價格可追溯的最早生效時間為基點,同期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累計漲幅。


        2)藥品或醫用耗材大幅漲價,漲幅明顯超過行業平均水平。本款所稱行業平均水平是指以漲價藥品或醫用耗材原價格可追溯的最早生效時間為基點,同期可替代藥品或醫用耗材累計漲幅的平均值。


        3)期間費用率、銷售費用率超過行業平均水平100%以上。本款所稱行業平均水平是指上市制藥工業企業或醫療器械企業公開披露的期間費用率、銷售費用率等指標的平均值。


        4)藥品的流通環節差價率明顯超過合理水平,如從出廠(到岸)價格到公立醫院采購價格順加計算的總流通環節差價率超過40%。


        5)針對不同銷售渠道、購買群體實行差異化定價,且價差明顯不合理的。如某企業同一產品供應本省份醫院和供應藥店的價格不同,價差超過50%且明顯與規模效應規律相背的,如某企業同一產品不同品規之間,日治療費用或療程費用相差50%以上(藥品給藥途徑不同的情況除外)。


        6)涉嫌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的其他情形。


        通過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獲得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中標資格,已對其他企業掛網、中標結果造成影響的,如導致競爭對手喪失掛網、中標或中選資格,導致競爭對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獲得掛網、中標或中選資格等。


        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或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既遂的。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個月告知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的,如導致臨床治療手段缺失或臨床治療方案無法實施、危害影響患者生命安全等嚴重后果。


        近三年(2020年8月28日之后開始統計)在本省范圍內累計發生中等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的。


        醫藥企業價格或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


        根據法院判決或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給予回扣等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同一案件中累計或單筆行賄數額200萬元以上。


        本地區稅務部門查處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屬于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一方,涉案的價稅合計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


        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6個月的。


        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被依法處罰后,不主動糾正涉案醫藥產品被認定違法的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6個月的。


        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累計3次以上的。因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被評定為“嚴重”的,不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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